洛阳市西工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3财保472号
申请人: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机械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申继军。
申请人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机械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机械洛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机械洛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3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