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4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商初字第498号
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3728元,由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