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226号
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孝直镇驻地汇通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14元,减半收取5157元,由原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