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24民初61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建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