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2728号之二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9318874K。
法定代表人:王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甜,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萍,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8-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378532XY。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焕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