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5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宇亮,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树平,男,196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瑜,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帆,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马山桃坞金鸡岭。
法定代表人:杨晓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董事长。
上诉人夏宇亮因与被上诉人杜树平、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夏宇亮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宇亮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宇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上诉人夏宇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静静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郭继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