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462夏宇亮与杜树平、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5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宇亮,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树平,男,196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瑜,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帆,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马山桃坞金鸡岭。
法定代表人:杨晓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董事长。
上诉人夏宇亮因与被上诉人杜树平、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7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夏宇亮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宇亮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宇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上诉人夏宇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静静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郭继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