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713号
申请人: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378532X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8-1809。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20WYC3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周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被申请人:张志强,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于2021年12月3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988号。申请人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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