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2民初1062号
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58836417R。
法定代表人:黄细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8-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378532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恒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谌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