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434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天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松岳路6号悦享中心A塔第12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643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龙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日圆二里3号161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3436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天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龙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天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天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天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鑫龙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厦门市天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瑛
人民陪审员周一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