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保1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牛广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如,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闫小飞,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南振威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126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商中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000元。(账号:15×××4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兴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崔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