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46号
申请人: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69749972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R19MB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河县白桥镇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银河路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62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