䵎某某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鲁0126民初1186号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26民初1186号
原告:济***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威公司)与被告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被告天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施工的车间地面、厂区道路等出现的沉降、开裂、起皮等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维修责任,支付维修费用,暂计1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振威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对施工的车间地面、厂区道路等出现的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支付维护费用623791.56元,支付因工程不满足约定厚度而减少的厚度部分的损失187700元,支付因工程不满足强度要求而造成使用年限降低的损失667224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份,原、被告签订了《1#、2#生产车间车间地面施工合同》、《厂区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2#生产车间地面、厂区道路、雨水管网等由被告施工。工程交付不久,原告即发现1#、2#生产车间地面下沉、开裂,同时存在分割线不顺直,填塞不密实;车间内钢柱混凝土保护台普遍开裂;室外道路伸缩缝破损;路面多处裂纹、脱皮、起砂等多处质量问题。原、被告就上述问题多次协商,被告虽进行了维修,但仍达不到使用要求,后被告不再进行维修。被告施工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使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天冠公司辩称,原告振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1#、2#车间地面和厂区室外道路等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或需要维修,相关责任及费用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天冠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首先双方已就涉案工程书面确认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及纠纷,原、被告之间已经明确转化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1372694.76元的事实,不再有其他争议。其次涉案车间地面和厂区室外道路等工程未经验收原告即擅自使用,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即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费用也应由作为发包人的原告自行负责,不得再向被告主***,被告也无需再承担任何工程质量及维修责任。涉案工程无相关质量检测部门认定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设计部门的维修方案,没有向被告主***的前提依据,已超合理期限,并且涉案工程也已经破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振威公司提交《1#、2#生产车间地面施工合同》和《厂区室外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两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经质证,天冠公司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认为证据存在涂改,且合同项下工程未经验收即***公司投入使用。本院认为,合同涂改内容不影响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本院据此对天冠公司承建振威公司的1#、2#生产车间地面和厂区室外工程予以确认。
振威公司提交百世快递快件、《对济***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商河厂区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通知函》、邮政快递快件、《关于商河厂区工程质量问题及要求整改的通知函》,并申请证人***等出庭作证,证***公司通过函件的形式分别于2016年8月20日、2016年11月24日向天冠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并由天冠公司进行了维修。经质证,天冠公司认为百世快递单存在修改、矛盾之处,无法证实快递的文件为通知函且送达天冠公司,邮政快递的快递单显示退回收寄局,但相关退回手续不合规定,无法确认是否有效到达天冠公司。证人仅陈述在工程保养的相关人员自称天冠人员,无法确定是天冠公司在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本院认为,百世快递快递单载明了收件人为天冠公司、内件名称为维修函,根据本院核实,该快件经收件人本人签收,本院对振威公司向天冠公司发送维修函并经签收予以确认。邮政快递的快递单亦载明了收件人及内件名称,且退件批条标注为拒收,本院对振威公司向天冠公司邮寄整改通知函予以确认。天冠公司对上述证据提出的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证人陈述仅是听说维修人员为天冠公司人员,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天冠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
天冠公司提交《济***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商河厂区工程竣工结算汇总》、《对账函》及《回函》、客户收款入账通知,证明双方于2016年1月27日相互出具《对账函》及《回函》,确认工程最终结算总额,经天冠公司让利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及纠纷。经质证,振威公司认为该结算汇总中“无任何争议及纠纷”仅为工程款结算问题无争议,《对账函》等也仅针对工程款问题,不影响振威公司主张质量责任。本院认为,该结算汇总及对账函等系工程款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
天冠公司提交《工程联系单》及新闻及照片,《工程联系单》载明“车间地面未经验收甲方即投入使用、厂区道路未经验收甲方即投入使用”,证明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公司擅自使用,并以大型设备将重型机械布置现场。经质证,振威公司认为《工作联系单》中***公司人员明确写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说明交付为合意交付。振威公司未擅自使用涉案工程,仅是前期安放零星设备的行为,不属于实现建设工程一般用途之目的的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本院认为,振威公司因《工作联系单》下方由工作人员书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而主张交付为合意交付,但该联系单并非合同性质,工作人员书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只能证***公司当时主张是合意交付,但无法证明天冠公司亦有交付的合意。振威公司主张经双方协商的积极事实,但无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协商的证据,故本院对振威公司主张系合意交付不予支持。振威公司占有涉案工程,并经由路面放置到车间地面部分设备的行为实际发挥了涉案地面承载设备及涉案路面车辆通行的作用,振威公司是否进行了生产经营不是涉案地面及路面工程是否使用的标志。同时振威公司在载明“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作联系单》上,未对使用问题进行回应,应视为振威公司对该事实的认可。故本院对振威公司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涉案工程予以确认。
天冠公司提交(2018)鲁0126民初19号案件及(2018)鲁01民终8222号案件民事判决、鉴定意见书、开庭笔录等,证明双方已无任何纠纷及涉案工程已遭到破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经质证,振威公司认为在之前鉴定程序中,仅对涉案工程局部取样,不影响新的鉴定。本院认为,天冠公司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经其他案件鉴定后即丧失了鉴定条件,本院对其主张的涉案工程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事实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1日,振威公司与天冠公司签订《振威公司1#、2#生产车间车间地面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冠公司为振威公司施工1#、2#生产车间车间地面,保修期限为按合同要求竣工验收合格起满一年,保修内容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振威公司扣除发生费用(如有)后将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天冠公司。2015年10月9日,振威公司与天冠公司签订《振威公司厂区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冠公司为振威公司施工厂区室外工程,包括厂区道路、雨水管网等,保修内容的约定同上合同内容。
2015年10月2日和12月8日,振威公司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1#、2#生产车间地面和厂区道路投入使用。2016年8月20日和11月24日通过百世快递和邮政快递向天冠公司邮寄《关于振威公司商河厂区质量问题及维修的通知函》及图片和《关于商河厂区工程质量问题及要求整改的通知函》及图片。
2017年12月15日,振威公司向本院起诉天冠公司,要求天冠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质量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撤回对天冠公司的起诉。2018年1月2日,天冠公司起诉要求振威公司支付相关工程的工程款,2018年8月22日,本院对该案作出判决,2018年11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本案受理后,振威公司和天冠公司分别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相关问题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改制后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9月4日出具鉴定报告,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结果如下:1.1#车间地面的混凝土强度满足涉及要求、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2#车间地面的混凝土强度略低于设计要求、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目前未影响使用功能,可维持现状使用,可不进行处理。2.2#车间地面混凝土面层的平均厚度略低于设计要求。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目前未影响使用功能,可维持现状使用,可不进行处理。3.1#、2#车间地面和室外路面有不同程度的裂缝情况,室外路面局部起砂。裂缝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有关,对裂缝采用压力灌浆进行修复;起砂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采用聚合物砂浆进行修复。4.1#、2#车间地面的混凝土面层的伸缩缝宽度偏小、伸缩缝和假缝均未按设计要求嵌缝。属于施工质量问题,进行切割扩缝、嵌缝处理。5.1#、2#车间地面存在伸缩缝处错台。边角破损以及柱脚砖砌保护台开裂等施工质量问题。结合伸缩缝切割维修对错台、边角破损进行处理,对开裂的柱脚的砖砌保护台拆除后重新进行砌筑。6.1#车间四周散水存在与墙体之间脱开、沉降变形、油膏密封不严等施工质量问题。对回填土夯实后再重新铺设散水及缝隙处密封处理。本次鉴定过程中及鉴定报告作出后,天冠公司、振威公司均提出异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8日均予以书面答复,天冠公司另申请鉴定人秘星、***出庭接受询问,两鉴定人在庭审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及鉴定人在书面答复及庭审中对鉴定人资质、鉴定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明确和解释,均未对鉴定结论进行修改。振威公司为此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00元,天冠公司为鉴定人出庭支付费用16000元。
振威公司依据上述鉴定报告申请对涉案工程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以及对涉案工程厚度不足部分和强度不足造成使用年限降低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山东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相关申请进行鉴定和评估。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经双方当事人提交异议后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异议恢复,确定涉案工程维修费用总价为623791.56元。山东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出具评估报告书,涉案工程因不满足合同约定厚度要求而减少的厚度部分的价格为187700.00元;涉案工程因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强度要求而造成的使用年限降低的损失为667224.00元,后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答异书。振威公司分别支付鉴定费10000元和评估费20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工程并非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公司擅自使用,现振威公司又以质量问题向天冠公司主***责任及其它损失,本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保修的相关内容,虽然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验收不合格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除,但基于保修条款,天冠公司仍然应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本案中,振威公司起诉的是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维修责任,并非要求天冠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综上,振威公司主张天冠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及其它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振威公司支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鉴定费及天冠公司支付的鉴定人出庭费用系为确定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经鉴定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天冠公司在此前予以否认,故鉴定费用100000元及出庭费用16000元应由天冠公司负担。振威公司支付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费和支付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费系为明确费用数额而产生,因本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故该两笔费用***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振威公司主张天冠公司承担质量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00元;
驳回原告济***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8元,由原告济***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683元,被告济南天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