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济南至简建材有限公司、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至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中段黄台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新16-12,。
法定代表人:闫德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考,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民营经济产业园东区玉杨路东头。
法定代表人:任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争,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济南至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26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济南至简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3200元,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偿还济南至简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180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偿还18000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偿还18000元;于2023年4月15日前偿还18000元;于2023年10月15日前偿还18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4年4月15日前偿还完毕;如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还款,则视为违约,济南至简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0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该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10000,全部未履行。本院依法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至简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