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柏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柏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086号
原告:湖北柏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马安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胜,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师园路鸿景DVD光学头生产车间(1栋)厂房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柏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柏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柏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柏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原告湖北柏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