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2民初48号
原告:***,男,1978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农民。
被告:**,男,信息不详
被告:延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冯文利,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延川县交通运输局、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称,2018年9月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将挖掘机出租给被告**,用于在延川县修建马家XX公路XX段干活。协议达成后,原告将挖掘机和一名司机交给被告使用。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但事后被告一直拖延,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及联系方式,经本院多次要求,原告至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信息,导致本院无法确认**的身份,也无法联系到**,属于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3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 军 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军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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