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3254号
原告:渭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祝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某某某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原告渭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某某某某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渭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某某某某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渭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娟
二0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
书 记 员 姚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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