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8072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袁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某某某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璐。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某某某某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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