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民初9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郭志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延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