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9民初49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吴堡县。
被告: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宇(靖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陕西省成通机械化公路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