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恢241号
申请人保定市贵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尚文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西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5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保定市贵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13日申请人保定市贵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川0115执23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