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贵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保定市贵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2304号
申请人保定市贵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尚文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西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74614140。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5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保定市贵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67406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温国用(2015)第65056号土地被本院(2018)川0115执2107号案件查封,告知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6740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67406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