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湘0304民初2534号之二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浏河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浏河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市岳塘区浏河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市岳塘区浏河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计3980元,由湘潭市岳塘区浏河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龚 关
代理审判员 刘 婧
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
书 记 员 尹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