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759号
申请人: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街西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7712293U。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智顺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路6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RJ6PF9G,组织机构代码:MA3RJ6PF9。
法定代表人:袁长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袁长恒,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德州智顺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袁长恒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8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德州智顺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袁长恒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8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