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

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351号
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国。
被告:***。
被告:武立桥。
被告:孙超。
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立桥、孙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2022年2月2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冬芝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