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保297号
申请人: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址:博乐市南城区君御公馆3号楼2单元902室
负责人:李世霞,该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博阿公路1.5公里处海霞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刘洪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乐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4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4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春华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