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701民初2784号
原告:***自治州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系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
二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新疆爱***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治州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自治州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治州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治州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50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自治州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