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701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博阿公路1.5公里处海霞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