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台安县康绿源生物有机肥厂与内蒙古天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76号
原告:台安县***生物有机肥厂。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艾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全,系该公司厂长。
被告:内蒙古天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大街金都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海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生物有机肥厂与被告内蒙古天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安县***生物有机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振宝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靖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