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578号之一
原告:泰州华航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668602538,住所地兴化市荻垛镇新丰村。
法定代表人:严忙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银,兴化市荻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6479,住所地泰州市迎春西路**。
法定代表人:魏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泰州华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许志兰
人民陪审员 韩金华
人民陪审员 马宝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