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25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225号
原告: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1647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兴路66号410-412室,现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黄中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087920267,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年生。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211555X,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晖。
被告:泰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13836693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疏港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
原告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泰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树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