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11民初1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全,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玉湛高速遂溪收费站南侧(遂溪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某1。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君,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升,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享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法算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邓海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