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天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天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081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天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忠福。
被执行人黑龙江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天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黑龙江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石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