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复58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北座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90367。

法定代表人:崔丽梅。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伟图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9)粤0304执异7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世纪伟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田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6990号。被执行人世纪伟图公司对该院作出的结案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异议。

异议人世纪伟图公司称,1、异议人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不应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2、异议人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法院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违法,且由于失信名单痕迹的影响,导致多个项目被扣分而无法顺利中标,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撤销本案结案方式,变更为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纠正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错误执行行为。

福田法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6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田法院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6990号。在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9年3月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115982.80元。2019年3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2019)粤0304执69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为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裁定(2018)粤03民终26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被执行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诉请如前。

福田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效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田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于2019年3月5日以转账方式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福田法院据此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故,异议人要求纠正失信记录,应由执行机构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异议人的该项异议请求并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世纪伟图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世纪伟图公司对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304执异755号执行裁定;2、纠正(2019)粤0304执6990号案件错误的执行终结措施,改为驳回**的执行申请;3、纠正将复议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错误执行决定等违法执行行为,对错误将复议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所产生的痕迹予以撤销,或者出具相关证明予以消除影响。事实与理由:一、福田法院忽略了复议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事实。复议申请人收到(2018)粤03民终26230号生效判决后,立即联系**的代理律师要求其提供收款账户[附证据: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富云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9年2月14日复议申请人联系申请执行人,称复议申请人下周安排付款流程],并于2019年2月22日向**所提供的账户转账,但未能成功。因**对其银行卡转入金额设置了限额,且此后未配合予以更正,复议申请人此后再多次转账均未能成功。2019年3月1日,复议申请人收到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获知**已于2019年2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于是再次联系**,并严肃要求**核实账户并重新提供,**向银行核实后确认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在设置转入限额的问题,并重新提供新的收款账户,复议申请人遂于2019年3月5日向**成功转账,同日,**确认收到款项。**拟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但法院不予同意,要求**提供结案申请,并以本案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的执行申请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驳回**的执行申请,而不应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二、复议申请人已经于本案强制执行立案前多次向**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发起付款,最终导致复议申请人转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自己对其银行卡转入金额设置了限额,且此后未配合予以更正。因此,复议申请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依法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更为重要的是,福田法院将复议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违法,且给复议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外,法院在复议申请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仍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在案件结案后仍未解冻,最近复议申请人获知后联系法院,法院才予以解冻,法院的执行措施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福田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申请执行人**与复议申请人世纪伟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一审判决即(2018)粤0304民初245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世纪伟图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相关款项115982.8元。该案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其生效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复议申请人应于2019年2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从复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看,其从2019年2月14日才开始与申请执行人联系付款,虽然几次付款未能成功系因申请执行人账户设置的原因,但复议申请人迟延履行在先,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福田法院立案后,复议申请人自动履行了债务,福田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福田法院将复议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福田法院已经进行了纠正,至于是否给复议申请人造成损失以及如何撤销失信痕迹,则不属于本复议案件审查处理范围。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福田法院异议裁定虽认定事实不清,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深圳市世纪伟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执异7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 政

审判员 朱轶超

审判员 王晋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