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1965号
原告:威海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D4YU73),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盐滩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林铂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PGMT82L),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北路附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579235352),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政府南公路站。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林铂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威海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威海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辛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