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全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99号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579235352),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政府南公路站。
法定代表人:王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斌,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全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5750567W),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小区3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方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颖,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全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
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