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579235352),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政府南公路站。
法定代表人:王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斌,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全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5750567W),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小区3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方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颖,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全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云飞
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
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