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1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嘉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解除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嘉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鲁1426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德州嘉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嘉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万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