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丽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双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泰厦广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连氏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5民初446号
原告:漳州市双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漳华路丰乐段A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869135641。
法定代表人:*自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泰厦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266号厦广家园6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11470706R。
法定代表人:连荣煌,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连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456894P。
法定代表人:连荣煌,总经理。
被告:福建丽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156785238Q。
法定代表人:戴聪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双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泰厦广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连氏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丽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双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双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福建丽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双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漳州市双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