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7民初149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负责人王景仲,总经理。
被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雷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后,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成永昱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玲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