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2126号
原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40号1幢1406室。
法定代表人:耿荣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桉,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26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祥,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宝,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承诺同意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9元由原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