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民辖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王景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40号1幢14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利忠,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毁约、财务及其他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被上诉人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其住所地为山西省××××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