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帆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4041号
原告重庆帆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6栋23-1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5504-4。
法定代表人郭钟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40号1幢1406室。
被告**,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帆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帆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帆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钱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溢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