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2104号
原告:雄县乾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雄县昝岗镇赵岗村。
法定代表人:高卫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秋良,河北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
法定代表人:耿荣丽,该公司经理。
雄县乾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山西和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雄县乾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县乾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原告雄县乾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德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