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5190号
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雪,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总经理。
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金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