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958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北兴御景山**第**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40134。
法定代表人:梁文。
被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梁建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嘉龄
人民陪审员 舒 敏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