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958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北兴御景山**第**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40134。

法定代表人:梁文。

被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梁建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嘉龄

人民陪审员  舒 敏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