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

***、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22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188号。代码号:9136011115859112E。
法定代表人:唐建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乾坤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北方位。代码号:410523080516664。
法定代表人:张柳堡,董事长。
***与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豫0522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无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无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522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保顺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查世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