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

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1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信息,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执行立案后,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未果。2022年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3月18日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66909.8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2266909.85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于2022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进
审 判 员  熊 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建民
书 记 员  秦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