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思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昊霞,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5112E。
法定代表人:汤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汉族,1972年3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部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一医院,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后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491103783J。
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该第一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桃根,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第一医院总务基建科科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南昌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1437.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钟 情
审 判 员 周中瑞
审 判 员 邓 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苏
书 记 员 谢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