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

**、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思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昊霞,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158595112E。

法定代表人:汤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汉族,1972年3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部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一医院,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后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491103783J。

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该第一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桃根,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第一医院总务基建科科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南昌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1437.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钟 情

审 判 员  周中瑞

审 判 员  邓 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苏

书 记 员  谢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