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

***、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汤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承诺书》中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承诺合同中约定的事实本身,而对承诺事实双方并没有纠纷,现被上诉人是对上诉人要求行使追偿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的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8年5月8日向天力公司出具《承诺书》,约定“双方如有纠纷,本人同意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建华

审 判 员 祝春芳

审 判 员 彭 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美艳

书 记 员 陈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