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403号
申请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汤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江西希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红,江西希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晨蕾
书 记 员 丁文涛